第二十二条
1.若任何从事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声明接受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一半成员系本公约及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的缔约国,本公约,除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外,对所称国家的一切规定,完全适用于该组织。
2.凡既是这种组织的成员国,又是本公约的缔约国的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该组织按上款的规定发表声明。
3.若国际政府间组织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损害负有责任,该组织及其成员国中的本公约缔约国,应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但:
(a)对这种损害的任何赔偿要求,应首先向该组织提出;
(b)唯有在该组织于六个月内,未支付经协议或决定规定为赔偿损害而应付的款额时,要求赔偿国才得要求,该组织成员国中的本公约缔约国负责支付该款额。
4.凡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表了声明的组织,受到损害时,应由该组织内的本公约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1.本公约的规定,对现行其他国际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不发生影响。
2.本公约规定,不妨碍各国缔结国际协定,重申、补充或推广本公约各条款。
第二十四条
1.本公约应开放供一切国家签字。在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没有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应由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送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存放,为此指定这三国政府为交存国政府。
3.本公约应于第五个批准书交存时生效。
4.对于在本公约生效生,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公约应于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5.交存国政府应将每次签字日期、每次批准书及加入文件交存日期、本公约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迅速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本公约应由交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对每个缔约国来说,每项修正在多数缔约国通过后即可生效,对以后每个加入国来说,修正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