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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及其运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及其运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

序言

  铭记1945年11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
  鉴于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34C/32号决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为在其领土上建立和运作该中心做出贡献并准备进一步做出贡献,
  欢迎中国地质科学院为建立该中心及确保该中心有必要的条件在中国地质科学院范围内正常运作已经采取的有效措施,
  考虑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在其领土上建立一个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研究岩溶地区的国际中心的初步建议,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科学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通过了IGCP35/1号决议,对建立该中心表示欢迎,
  还赞赏地注意到,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随时准备为该中心的建立和运作做出物质及其他贡献,
  希望就该中心的建立和活动阐明开展合作的条件和方式,
  考虑到教科文组织大会已授权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根据向大会提交的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一项协定。为了明确向本协定所述中心提供赞助的有关范围和条件,
  兹达成如下协定:
  第Ⅰ条-说明
  1.在本协定中,“教科文组织”系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下文中简称为“中国政府”。
  第Ⅱ条-建立
  中国政府同意与中国地质科学院(国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伙伴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本协定之规定在中国桂林建立一个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Ⅲ条-参与
  1.中心将为出于对该中心活动目标的共同关注,希望通过各自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计划全国委员会与中心合作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提供服务。
  2.希望按本协定规定参加中心活动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须为此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出通知。总干事应将收到这种通知的情况通报中心及上述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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