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银行应出版一种年报,内容包括已经过审计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三个月或更短时期向会员国发布一份表明财务状况的简报和业务经营成果的损益计算书。
(b)银行认为对其执行其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报告。
(c)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分发给会员国。
第十四节 净收入的分配
(a)银行的净收入,在提出各项准备金以后,哪些部分用于公积金,哪些部分(如果有的话)用于分配,应每年由理事会决定。
(b)如有任何净收入部分用于分配,第一次应根据当年按第四条第一节(a)款(i)项贷出之款项的平均未偿还金额为基础,将至多百分之二作为第一批红利,用与各会员国认缴股款相同的货币分配给各会员国。红利如不分配时,不得积累至以后分配。如第一次支付百分之二后尚有余款可供分配,应按会员国股份比例支付给全体会员国。付款给各会员国时应用各该国本国货币,如缺乏该项货币,应用该会员国可以接受的其他会员国货币。如果用其他会员国货币付款,接受该项货币的会员国转移和使用该项货币时应不受其他会员国的限制。
第六条 会员国的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营业的停止
第一节 会员国退出的权利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银行总办事处退出银行。在银行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应生效。
第二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如果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银行的义务,银行经半数以上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得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外,即自动终止为会员国。
在暂停资格期间,该会员国除有权退出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对全部债务负责。
第三节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停止会员国资格
任何会员国在其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资格三个月后,即自动丧失其为银行会员国的资格,除非经银行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允许该国仍为会员国。
第四节 与已停止为会员国之政府清理账目的办法
(a)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它对该会员国在未退出前所欠银行的一切直接负债及所应分担的银行债务,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任何部分还未清偿以前,仍应继续负责。但在该国停止为会员国以后,对银行承做的贷款与担保贷款不再负有责任,也不再分摊银行的收益或费用。
(b)在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银行应按照下述(c)及(d)款的规定,安排购回其股份作为与该政府清算账目的一部分。购回股份的价格,应以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当日的银行账面价值为准。
(c)根据本节由银行购回股份的支付方法,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i)如该政府或其中央银行或所属任何机构,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对银行仍负有债务时,银行得扣留其应付给该政府的股款中的一定数额,并在该项债务到期时,用此项款项清偿该项债务。但不得因该政府在第二条第五节(ii)款下认购股份所产生的债务,而扣留任何数量之股款。在任何情况下,应付该政府的股款,应自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付给。
(ii)如上述(b)款应付的购回价款超过上述(c)款(i)项下贷款及担保的债务总额,则其超过部分,银行得在该政府交出股票时随时支付,直至该前会员国收到全部购回价款为止。
(iii)付款应用收款国家货币或由银行选择用黄金支付。
(iv)如银行担保的贷款、参加的贷款、或贷款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尚未偿还而遭受损失,而该项损失的金额超过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银行用以备抵损失的准备金数额,且在决定购回价格时已经计及该项损失,则该政府一经银行要求,应即交回按照股份购回价格所应予减少之金额。此外,如在决定购回价格时,银行资本已经发生亏损,并已进行催缴时,则该前会员国政府对于按第二条第五节(ii)款下任何催缴未缴股份,仍负有义务,必须补缴。
(d)在任何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后六个月内,如银行按照本条第五节(b)款永远停止营业,则该政府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应按本条第五节规定办理。
第五节 营业的停止及债务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