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缔约各方承担在本方境内所有同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地点所在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一、双方交换信件、移交人员、动物和财物的活动应在口岸或会晤站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二、移交人员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他们的助手亲自进行。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动物、财物和转交信件,可以由双方联络官在商定的会晤地点(站)进行。
三、边界代表经相互协商确定接收信件、接收动物和其他财物后付给的收据的样式。
四、双方边界代表商定为呼唤另一方联络官所使用的信号。
五、信件应每天进行接收,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一、一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助手及本协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时,其人身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上述人员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人出境时免税、免验通过。
第四十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给予在其境内完成同本协定有关任务的另一方人员提供住宿、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一条
缔约一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助手及本协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自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欲中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切尔诺梅尔金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一九九四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满洲里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俄边界东段的中、俄、蒙三国交界点至78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十八里边界会晤站。
2.黑山头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俄边界78号界标至106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四卡边界会晤站。
3.室韦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俄边界106号界标至133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吉拉林边界会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