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能和体制。
6.保密性
仲裁院的工作具有保密性质,凡参与该工作的人,无论以何种身份均予以保密。仲裁院对能参加仲裁院及其委员会会议以及有权接触到向仲裁院及其秘书处提交的材料的人制定有关规则。
7.仲裁规则之修改
仲裁院就规则修改的任何建议在报到国际商会执行局和理事会批准之前先向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
附件二
国际仲裁院内部规章
国际仲裁院工作的保密性
第一条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举行的会议,无论是全体会议,或是仲裁院委员会的会议,只有它的成员和秘书处才能参加。但是在特别的情形下,仲裁院主席可以邀请其他人参加。这些人必须对仲裁院工作性质予以保密。
第二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向仲裁院提交的或由仲裁院起草的文件只告知仲裁院成员和秘书处以及仲裁院主席授权参加仲裁院会议的人员。
仲裁院主席或秘书长可以授权负责国际贸易法科学研究工作者了解裁决书和带有共性的其他文件,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当中提交的备忘录、记录、书面陈述和文件属于例外。
除非研究工作者作为受益人员有义务对接触到的文件予以保密并在事先未将其文本提交仲裁院秘书长批准之前不能对此公开发表,否则不予授权。
第三条 秘书处将对每一个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所涉及到的裁决、审理事项、仲裁院决定以及有关秘书处往来函件的副本作案卷归档。
当事人或仲裁员提交的任何文件、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销毁,除非一方当事人或一名仲裁员在秘书处规定的期限内书面要求其提交的文件退还,费用由其承担。
国际仲裁院成员与国际商会仲裁
第四条 仲裁院主席和秘书处成员不能在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顾问。
仲裁院不得指定仲裁院副主席或成员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然而,他们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根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提议担任上述仲裁员,但须经仲裁院的确认。
第五条 只要仲裁院主席、副主席或成员或秘书处成员,无论以何种身份涉及到正在办理的仲裁案件中,他必须在其知道之日立即向仲裁院秘书长报告。
他不得参加仲裁院对此案进行的讨论或决定。只要讨论此案,他必须离开仲裁院会议室。他不得接收有关此案程序的任何实质性文件或信息。
仲裁院成员与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以身份而言,仲裁院的成员独立于向国际商会理事会提议任命他们为成员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而且他们必须为其作为仲裁院成员的身份而获悉有关案件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其自己的国家委员会透露,他因仲裁院主席或秘书长的要求而向其自己的国家委员会告知具体情况者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