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的处罚应能反映出违法行为的严重情况。
第十二条
1.各方同意提请本公约的任何非成员方,注意其国民、居民或挂其旗帜的船只的捕鱼作业,可能对本公约目标的实现造成消极影响的任何有关问题。
2.各方应与国际法相一致,鼓励任何非成员方尊重本公约条款以及依据本公约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3.若任何非成员方的国民、居民和挂其旗帜的船只的捕鱼作业,对本公约目标的实现产生了消极影响,各方应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阻止这类作业。
4.每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阻止在其法规下注册的船只为规避遵守本公约或依此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而转换注册。
5.各方可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邀请任何非成员方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第十三条
若在有关本公约的解释和应用中发生两个或更多有关方之间的争端,有关方应在其之间,采用他们自己选择的、有效的和平方式进行协商以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的附件应是本公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有关于本公约的引用应被理解为包括附件。
2.本公约的附件应考虑根据第四条1(i)分段,由各方政府接受在年会通过的修改附件的提案进行修改。对附件的修改应在保存国收到所有各方接受修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3.保存国应将接受修改附件的每一通知的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各方。
第十五条
年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正式语言应为英语。
第十六条
1.本公约应开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华盛顿签字。
2.本公约应在至少四个签字国,包括白令海沿海国的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向保存国存放了其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3.本公约应在任一其他签字国存放了其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的第三十天开始对其生效。
4.在本公约生效后,各方在一致同意时,可邀请其国民和船只愿意在公约区域进行捕捞狭鳕的其他国家成为本公约的成员。本公约在任何这类国家的加入书存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对其生效。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