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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本公约于1995年12月8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6月16日签署本公约,并于1995年9月22日交存核准书。本公约于1995年12月8日对我生效。)
(1994年6月16日)


  认识到与国际法相一致,为养护和管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合作采取措施的紧迫性,以及
  注意到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本公约其他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从白令海沿海国划定领海宽度的基线起的200海里以外的白令海公海区域(以下简称公约区域)。为科学目的,本公约下的活动可在白令海内扩展到公约区域外。
  第二条
  本公约的目标应为:
  1.在公约区域建立狭鳕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机制;
  2.恢复和维持白令海狭鳕资源所允许的最大持续产量,以及
  3.就白令海的有关狭鳕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真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进行合作;以及
  4.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将来可能要求的,考虑在公约区域建立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论坛。
  第三条
  1.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各方同意:
  a.召开由各方参加的年会,以及
  b.建立一个科学技术委员会。
  2.各方应通过和在必要时修改年会及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四条
  1.年会的作用应是:
  a.确定下一年度的公约区域内狭鳕的允许捕捞量(以下简称AHL);
  b.确定下一年度的公约区域内捕捞狭鳕的国别配额(以下简称INQ);
  c.通过在公约区域内养护和管理狭鳕资源的其他适当措施;
  d.确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一个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e.接收每一方有关对违反本公约条款和依据本公约通过的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调查和处罚的报告;
  f.确立公约区域内任何的探捕狭鳕作业的条件并决定本公约包括的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合作科学研究的规模;
  g.讨论合作执法措施;
  h.考虑依据本公约第十一条确立的中白令海观察员计划的有效性,并通过在第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登临和检查程序的一个手册;
  i.在公约区域内考虑除狭鳕以外的、与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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