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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建立两国在旅游领域的紧密合作,认识到旅游业在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和增进两国友好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现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努力加强及推进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应鼓励两国的旅游组织、旅行社和旅游批发商之间建立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并且支持相互交流旅游信息、资料以及在促销资料和统计数据方面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应合作鼓励来自第三国的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五条


  双方应在旅游教育培训领域加强合作与交往。

第六条


  双方应探讨旅游投资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旅游局,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指定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分别作为本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双方应努力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备忘录的规定,简化两国旅游者旅行的手续。

第九条


  对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通过交换照会达成一致意见后,于双方签字的日期开始生效。

第十条


  双方如对本备忘录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分歧,应本着诚恳和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一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方可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如果双方没有另外的规定,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正在进行的项目和活动的实施。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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