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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发展技术合作项下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发展技术合作项下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谅解备忘录
(2005年3月15日)

总则


  1.本谅解备忘录表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的谅解。
  2.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1年10月2日在北京签署,并于1987年2月17日和1997年9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技术合作发展计划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定的,并遵循该协议的各项规定。除非本谅解备忘录特别提出,协议适用于此项目。
  协调机构
  3.此项目的协调机构是:
  (a)澳大利亚政府方面: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下属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以下称“澳发署”),将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服务,使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商务部将指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实施机构。
  项目期限
  4.本备忘录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该项目也将视为自该日起启动。澳大利亚政府对项目的承诺从项目启动之日起的三年后或双方协调机构的政府商定的另一日期终止。
  项目描述和目标
  5.对项目目的、目标、项目各部分的目标的描述和介绍在项目文件中陈述。项目概要在本备忘录的附件1中陈述。
  澳大利亚方面的资金投入
  6.澳大利亚政府对项目的资金投入详见本备忘录附件2。
  澳方提供的物资
  7.为了达到项目的目的,澳大利亚政府将提供本备忘录附件2所列的物资和设备。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协议”第九条将适用于这些物资。
  中国政府的资金投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项目的资金投入详见本备忘录附件3。
  中国政府提供的物资
  9.为了达到项目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本备忘录附件3所列的材料和设备。
  中国政府提供的服务
  10.为了达到项目的目的,中国政府将提供本备忘录附件3所列的服务。
  中国的人员
  11.为了达到项目的目的,中国政府将提供本备忘录附件3所列的项目人员。
  评估和审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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