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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双方将努力在本国促进对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工作。
  第卅六条
  双方鼓励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农业教育领域进行合作。
  第卅七条
  中方每年向以方持有学士或更高学位者提供五个在华进行一学年学习的奖学金名额;以方每年向中方大学或学院毕业生提供五个在以相应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一个学年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奖学金数额不得少于各自国家提供给其他国家学生的数额,双方将就奖学金具体事宜互换有关细节。

青年与体育

  第卅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富有成果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希望能不断扩大交流合作领域。
  第卅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社会活动方面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对两国一九九五年签署的中以体育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鼓励两国在体育教育和运动领域进行合作,合作细节由双方体育协会和院校直接商定。

财务及其它

  第四十一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访代表团及个人:
  1)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该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二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派展览:
  1)派出方负担展品自派出国至接待国第一站及展品自接待国最后一站至派出国的全部运费;
  2)接待方将支付展品在该国内的运输费、布展费、宣传费及目录印制费;
  3)派出方负担展品在运输及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4)如派出方送出的展品有任何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相关的材料,以便派出方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收集此材料的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5)接待方提供确保展品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措施;
  6)接待方负担随展专家的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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