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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廿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院校之间的合作。
  第廿四条
  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电视台播放有关介绍对方国家的电视节目。以方邀请中方派电视组赴以拍摄一部《文化在以色列》的电视片。

文学

  第廿五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廿六条
  双方相互邀请对方参加1999年耶路撒冷和2000年北京国际书展,参展费用等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5人作家和文学翻译家代表团。
  第廿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5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教育

  第廿九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教育部和以色列教育、文化、体育部在教育领域增进接触,并对双方教育部长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在本计划中,双方确立以下项目:
  1)确立在教育领域优先合作的范围;
  2)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双方在教育领域里的直接联系、信息交换和专家交流;
  3)探讨双方相互承认教育文凭、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及学衔的可能性。
  第卅条
  双方互派一教育专家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卅一条
  以方愿通知中方,犹太文明大学国际中心有意同中方大学合作,并希望中方参加由该中心主办的年度培训班。
  第卅二条
  双方有兴趣在档案研究领域开展合作。
  第卅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校间和研究所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卅四条
  双方互派大学校长团赴对方国家访问。
  第卅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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