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拟于一九九九年派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芭蕾舞团赴以进行访问演出并邀请以色列室内乐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来华进行访问演出。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和戏剧院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本国戏剧在对方国家上演。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并对等交换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4名图书馆专家对以色列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考察,并在对等基础上接待以图书馆专家来访。
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档案馆及类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包括专家之间的交流,具体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办绘画展览。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在以举办《中国艺术展》,并邀请以方于2000年来华举办一次绘画展览,双方各派2名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办图书展览和图片展览。
第十八条
以方愿意参加即将在北京举办的“绘画展销会”。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以色列DIASPORA博物馆有兴趣在中国举办“在中国的犹太人历史”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电影与电视
第廿条
双方鼓励各自电影工作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方有意参加1999年上海国际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一条
双方探讨按对等原则举办电影周的可能性。
第廿二条
双方将邀请对方国家一3至5人电影代表团参加“电影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