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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4.如斡旋、调解或调停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开始,则起诉方在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应给予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的时间。如争端各方共同认为斡旋、调解或调停过程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5.如争端各方同意,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专家组程序进行的同时继续进行。
  6.总干事可依其职权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以期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
  第6条 专家组的设立
  1.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注5)
  注5:如起诉方提出请求,DSB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为此召开会议,只要提前至少10天发出会议通知。
  2.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第7条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1.专家组应具有下列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
  “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
  2.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
  3.在设立专家组时,DSB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散发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DSB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第8条 专家组的组成
  1.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
  2.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
  3.政府(注6)为争端方或为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注6:如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为争端方,则本规定适用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的所有成员国的公民。
  4.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应保存一份具备第1款所述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指示性名单,可从中酌情选出专家组成员。该名单应包括1984年11月30日制定的非政府专家组成员名册(BISD 31册9页),及在任何适用协定项下制定的名册和指示性名单,并保留这些名册和指示性名单中在《WTO协定》生效之时的人员的姓名。成员可定期提出可供列入指示性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姓名,并提供他们在国际贸易和适用协定的部门或主题方面知识的有关信息,待DSB批准后,这些姓名应增加至该名单。对于名单中的每一个人,名单应注明其在适用协定的部门或主题方面的具体阅历或专门知识。
  5.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迅速通知各成员。
  6.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
  7.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DSB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如此组成。
  8.各成员应承诺,通常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9.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既作为政府代表,也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10.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11.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应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第9条 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1.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则可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起诉,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只要可行,即应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此类起诉。
  2.单一专家组应组织其审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DSB,应保证争端各方在由若干专家组分开审查起诉时本可享受的权利决不受到减损。如争端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每一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起诉方获得,且每一起诉方有权在任何其他起诉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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