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收费将用以改善国际计量局的科学设备。每年可在该局的收费总额内提出一部分作为养老储金。
第十六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与各缔约国政府间的一切通讯往来,均经由驻在巴黎的各该国外交代表之手。
对于一切应由法国行政当局解决的事项,国际计量委员会将向法国外交部提出请求。
第十七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将确定计量局各级工作人员的最高员额。
国际计量局局长和副局长将由国际计量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任之,此项任命应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局长在本条第一节所述规程所确定的限度内,任命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局局长须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并至少需有一个委员在场,始得进入国际计量原器的存放处。
国际计量原器的存放处必须使用三把钥匙始能开启,其中一把交法国档案库主任保存,第二把交国际计量委员会主席保存,第三把交国际计量局局长保存。
属于各国原器一类的标准只用于国际计量局内通常的比对工作。
第十九条 (1875年)
在国际计量委员会每届会议上,国际计量局局长应提出:
1.一份有关上年度帐目的财政报告,经查核后,局长方能了结他在这方面的责任。
2.一份设备状况报告。
3.一份从上届会议以来所完成的各项工作的综合报告。
国际计量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各缔约国政府提出一份有关该机构的行政和财政情况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下年度的支出预算和各缔约国的会费分担表。
国际计量委员会主席向大会报告从上届大会以来所完成的各项工作。
国际计量委员会与国际计量局的报告和出版物一律采用法文,并送达各缔约国政府。
第二十条 (1921年)
1.公约第九条所涉及的会费比例,关于固定部分,应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所指定的收入总额和各国人口总数确定之;每一国的通常会费分担额,不论该国人口多少,不能低于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或高于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2.确定此项比例,首先须确定具有负担最高额和最低额之必要条件的国家;然后直接按照人口数字,在其他各国之间分摊余数。
3.这样计算出来的会费分担额在两次大会之间的整个时间中一直有效,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下,方可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