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计量局的一切建筑设备费用以及局和委员会的年度经费,由各缔约国按照现有人口比例,缴纳一定会费偿付之。
第十条 (1875年)
各缔约国所分担的会费,于每年初经法国外交部存放巴黎信托储蓄银行,根据需要,凭国际计量局局长支票将可提取。
第十一条 (1875年)
任何国家可以加入本公约,但加入国政府必须支付一笔参加费,其数目由国际计量委员会按照第九条规定标准确定之,用以改善本局的科学器材。①① 1960年10月第49次国际计量委员会决定,从1961年1月1日起,参加费的金额等于加入国一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 (1875年)
各缔约国在一致同意下,有权对本公约作一切由经验证明为有用的修改。
第十三条 (1875年)
在十二年期满后,任何一缔约国家可声明退出本公约。
凡欲行使权利,使本公约停止对其发生效力的政府,必须在一年前表明此意,并从此放弃对国际原器和国际计量局的一切共有权利。
第十四条 (1875年)
本公约将由各国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批准书六个月后在巴黎互换,如情形可能,则提前完成之。本公约将于187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此,各国全权代表均在本公约上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附 则
第一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局将设立在一所特具一切安静和稳定的必要保证的建筑物中。
该局除有适于存放计量原器的场所以外,尚包括比长仪和天平陈列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职员办公室以及看守人员和值班人员的住宅。
第二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负责觅得与购买该项建筑物,并购置工作上必需的设备。
委员会在无法觅得合适的建筑物时,可在其指导下并按其计划兴建一座。
第三条 (1875年)
法国政府,根据国际计量委员会的请求,将采取必要步骤,使该局被承认为公用机关。
第四条 (187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