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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5.如在第二次投票后,当选者仍不足7人,应按照此节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再行投票。但如已选出6人,则第7人(尽管有本节第2段的规定)可凭亚洲地区成员余下票数的简单多数选出。而此种余下票数均应视为已全部计入第7名董事的选举。
  6.如由代表亚洲地区成员的理事所选举的董事人数有增加,则本附录第一节第2、3、4段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应由理事会做相应调整。
  第二节 由代表非本地区成员的理事所选举的董事
  1.每个代表非本地区成员的理事,应将其所代表的成员的全部票权数投予1个人。
  2.得票最多的3人当选为董事。但得票权数少于非本地区成员总投票权数的25%者不应视为当选。
  3.若第一轮投票当选者不足3人,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少者无被选资格。可以投票的只有:
  (甲)在上一轮投票中曾为一未当选人投票的理事;
  (乙)为一当选人投票,但其所投票权数根据本节第4段,被认为该当选人所得的投票权数超过非本地区会员总投票权数的26%的理事。
  4.(甲)在确定一理事的投票是否使某人得投票权数超过26%时,这26%首先包括对该人投票的投票权数最多的理事的投票权数,然后是投次多投票权数的理事,依次类推,直至达到26%。
  (乙)任何理事,如果他所投的投票权数的一部分是为了使某人得票总数过25%所必须计入者,则其全部票数均应视为投给了此人,即使此人因此所得投票权总数超过了上述所称的26%。
  5.如在第二次投票后,当选者仍不足3人,应按照本项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再行投票。但如已有2人当选后,则第3人(假如非本地区成员的认缴金额已达到3亿4500万美元的最低额,尽管有本节第2段的规定)可凭余下票数的简单多数选出,此种余票应视作全部计入了第3人的选举。
  6.如由代表非本地区会员的理事选举的董事人数有增加,则本附录第二节第2、3、4段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须由理事会做相应调整。
  注一.理事会在其第二届年会上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审查了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决定从第四届年会起由代表亚洲地区成员的理事选出八名董事,并决定在第四届年会上将附录乙第一节2、3、4段规定的最低与最高百分比分别调整为8%和10%(理事会第27号决议)。
  注二.理事会在其第二届年会上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审查了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决定从第四届年会起由代表非本地区成员的理事选出四名董事,并决定在第四届年会上将附录乙第二节2、3、4段规定的最低与最高百分比分别调整为16%和19%(理事会第27号决议)。后来,理事会把最低百分比从16%修正为17%(第37号决议)。

亚洲开发银行附则

  本附则是根据《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称《协定》)制定的,为《协定》之补充条款,并应根据协定作出解释。如本附则条款与《协定》条款相抵触,以《协定》条款为准;如本附则与根据《协定》制定的任何其他规章和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则为准。
  第一条 亚行总部和办事处
  亚行总部设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市。
  董事会为便于亚行有效地开展业务,在必要时可批准在其他国家境内设立亚行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任命亚行代表。
  第二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讨论的一切事项,以下述方式作出决定:
  (一)在按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决定;或者
  (二)按本附则第三条规定的特别规则决定。
  第三条 特别规则
  当董事会认为应由理事会决定的特别问题不能推迟到下一届理事年会才做决定,而又不能因此而召集特别理事会时,董事会须立即通过行长将其对该问题的提案转给亚行各成员(以下称“成员”)或理事,要求代表该成员的理事对此提案进行表决。
  按照上述要求,投票应在董事会规定并已通知各成员或理事的期限内送达亚行。规定期限已到,行长应向董事会报告表决情况,董事会应记录下表决结果,有如已按照《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开了理事会。行长应将结果通知所有成员。理事会通常需要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总投票权数的2/3。如得不到代表2/3总投票权的过半数理事的答复,即认为该提案未获通过。
  第四条 理事的服务条件
  亚行对理事和副理事履行职责,不付给报酬。亚行亦不支付他们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
  第五条 行长的服务条件
  行长薪金为95000美元。亚行还支付行长一笔特别代表津贴以及与他进行亚行公务有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旅费,以及任职期间或上任前将其家属及个人的财物运往亚行所在地和任职期间或卸任后将这些财物从亚行所在地运回去的运输费各1次)。此外,亚行向行长提供适当的配有家俱的住房。行长可参加为亚行工作人员设立的保险、医疗、养老金、退休及其他安排。行长任期5年,可由理事会连选连任。
  第六条 副行长的服务条件
  副行长的薪金和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亚行并支付给副行长与其进行亚行公务有关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包括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旅费,以及任职期间或上任前将家属及本人财物运往亚行所在地和任职期间或卸任后把这些财物从亚行所在地运回去的运输费各1次)。副行长在履行行长职责时,应取得特别代表津贴。副行长可参加为亚行工作人员设立的保险、医疗、养老金、退休及其他安排。
  第七条 董事的服务条件
  一、服务
  (一)董事及其副董事应根据本行利益的需要,把时间和精力用于亚行业务上,两人中应经常有1人在亚行总部。
  (二)董事就任后,即应随时根据需要,与行长协商,决定他和他的副董事有多少时间不能参予亚行业务。
  (三)当董事或其副董事都不能参予亚行业务时,董事可任命1名临时副董事以自代。临时副董事不领取薪金或补助。
  二、报酬
  (一)董事及副董事在为亚行服务期间应领取报酬(作为薪金或费用津贴),董事每年为8万美元,副董事每年为6万8千美元。此项报酬须根据董事会随时批准的规定并依照董事或副董事为亚行工作时间的多少而按比例付给,为确定此项为亚行工作的准确的工作时间,应有必需的详尽证明材料。报酬应根据亚行制订的规则付给。
  (二)除本条第三款(一)项规定者外,董事及副董事不得在领取本款(一)项规定的报酬之外,又从亚行领取住房津贴、代表津贴及其他费用。董事及副董事可参加为亚行工作人员设立的保险、医疗、养老金、退休以及其他安排。
  三、旅行费用及休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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