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亚行的待缴股本,只是在亚行需要偿付其按第十一条(二)项和(四)项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方予催缴。
六、本条第五款所指的待缴股本,成员可以选择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行偿债所需的货币支付。待缴股本的催缴额在全部待缴股本中的比例应该一致。
七、本条项下的各种支付的地点由亚行决定。但在理事举行首次会议之前,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首次付款应支付给亚行托管人联合国秘书长。
第七条 普通资本
本协定中“普通资本”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本协定第五条规定认缴的亚行核定股本包括实缴股本与待缴股本,但是根据本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留用的一笔或数笔特别基金不在此内。
(二)亚行根据第二十一条(一)项的授权通过借款筹集的资金。对此种资金,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资本的规定。
(三)用本条(一)、(二)两项资金发放的贷款或做担保而收回的偿还资金。
(四)用上述资金发放贷款或做担保所获收入。此项贷款或担保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股本的规定。
(五)亚行所收到的不属于本协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别基金的其他任何资金或收入。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
亚行的资金和设施应完全只用于履行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第九条 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
一、亚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两种。
二、普通业务即指亚行普通资本进行的业务活动。
三、特别业务即指以本协定第二十条所述的各种特别基金进行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业务活动的分列
一、亚行普通资本和特别基金在保存、使用、贷出、投资或作其它处置时,应在任何时候和一切方面均截然分开。亚行的财务报表亦应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分别列出。
二、使用特别基金进行的特别业务或其他活动的支出及因此而发生的亏损或负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亚行普通资本来支付或清偿。
三、直接与普通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应由普通资本支付。直接与特别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应由特别基金支付。其它费用如何支付由亚行确定。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的对象和方法
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亚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所属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营业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亚行可以下列方式经营业务:
(一)使用未动用的实缴股本、储备、未分配的利润、未动用的特别基金,进行直接贷款或参加贷款。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储备除外。
(二)使用亚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借款、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增加到普通资本的资金,进行直接贷款或参加贷款。
(三)使用本条(一)(二)两项所指的资金对公司或公业进行股票投资,但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中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过半数理事投票决定亚行可以开展这种业务之后才可进行这种投资。
(四)全部或部分地担保亚行参与的发展经济的贷款,不论亚行是直接或间接的债务人。
第十二条 普通业务经营的范围
一、亚行普通业务经营中尚未付清的贷款、股票投资和担保金的总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包括在普通资本中的未动用的认缴股本、储备金和利润的总金额。但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和其它不供普通业务经营用的储备金均不计入此项总金额内。
二、使用符合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催缴条款的借款来发放贷款时,尚未向亚行缴付的某一种货币的本金总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应使用同一种货币来偿还的但尚未偿清的借款本金总金额。
三、使用亚行普通资本进行股票投资时,其总额不得超过当时亚行未动用的实收股本加上普通资本中的储备金和利润的总金额的10%。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不计算在储备金之内。
四、对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或该企业股票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亚行除了在需要保护它的投资的情况之外,不应通过股票投资寻求获得对该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
第十三条 提供直接贷款所需的货币
在提供或参加直接贷款时,亚行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资金:
(一)向借款人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成员国的货币(简称“当地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用于项目所需的外汇费用。
(二)在可用当地货币而不必动用亚行的黄金或自由货币储备的情况下,为有关项目提供融资作当地费用。在特殊情况下,当亚行认为项目对项目所在的成员的国际收支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紧张时,可以用该成员货币以外的货币提供资金融通,用作当地开支,但为此目的而提供的此类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全部当地费用的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业务经营原则
亚行应依据下列原则经营业务:
(一)亚行的业务经营主要是为具体的项目提供资金融通,包括国别、次区域或区域的发展规划内的项目。亚行的业务经营还包括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适当机构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以便它们可以为具体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融通,这些项目在亚行看来,其资金需求较小,不便于亚行直接监督。
(二)亚行在选择合适的项目时,须遵循本协定第二条(二)项的规定。
(三)如果成员反对向在其领土上的项目提供融资,亚行即不应提供这种融资。
(四)在贷款之前,申请人须递交一份理由充足的贷款申请。亚行行长根据其工作人员的研究成果就此项申请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他的意见送交董事会。
(五)亚行在审议一项贷款或担保申请时,应适当注意借款人以亚行认为合理的条件从别处获得资金或便利的能力,同时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
(六)亚行在提供或担保贷款时,应充分注意到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将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其义务的前景。
(七)在提供贷款和担保时,应采取亚行认为对该项贷款是适宜的利率、其它费用和本金的偿还期限。
(八)亚行在为其它投资者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或包销证券时,应适当地收取风险补偿。
(九)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或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建立的特别基金进行发放贷款、进行投资或其它融资活动中所获收益,只能用在成员国中购买成员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一非成员国向亚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理事会由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理事表决决定,可允许在该非成员国购买该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