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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原则基础上的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与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柬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旨在为两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意见交流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检查两国政府在经济、贸易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并研究和推动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三、共同探讨两国经济、贸易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副部级;
  二、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确定。

第四条

  一、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两国举行。每次会议的地点、会期、议题、日程,届时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每次会议前,经双方商定,可召开高级官员级或工作组级预备会议。

第五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自缔约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金边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柬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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