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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价邮件协定

  第4条 邮件寄达局的作用
  1.除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代收货价汇票和代收货价存款汇票应按邮政汇票协定的规定办理。
  2.代收货价汇票和代收货价存款汇票,应以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径自寄往兑付局或负责入账的邮政支票局。
  3.另外,对第3条第5项所指的转账和存款,寄达国邮政应从代收货价的货款中扣取下列费用:
  a)最高不超过0.65特别提款权的定额资费;
  b)将代收货款转入或存入在寄达国开立的邮政活期账户时应付的国内转账或存款资费;
  c)将代收货价的货款转入或存入邮件原寄国的邮政活期账户时应付的国际转账或存款费用。
  第5条 代收货价汇票的寄递
  代收货价汇票的寄递方式可由各邮政选择,或者在发汇局与兑付局之间直接传递,或者通过清单方式寄递。
  第6条 同邮件寄件人的结算
  1.代收货价邮件的代收货价汇票,应按邮件原寄邮政的规定兑付给寄件人。
  2.代收货价汇票的货款,不论任何原因未付给收款人的,由邮件原寄国邮政负责为其保管。在该国现行法定期限届满后,该款项即为该国邮政所有。如按第2条第2项规定向邮政活期账户存款或转账,因任何原因而不能进行时,代收货款邮政应将货款开发成由邮件寄件人兑取的相应款额的代收货价汇票。
  第7条 报酬、账单的编造和结算
  1.邮件原寄邮政,在按照第3条第3、4、5项规定收取的资费中,应分配给寄达邮政0.98特别提款权的报酬。
  2.以代收货价存款汇票方式付款的代收货价邮件,分给寄达邮政的报酬与以代收货价汇票方式付款的代收货价邮件相同。
  第8条 责任
  1.在代收货价汇票按规定手续兑付之前,或货款按规定手续记入收款人邮政活期账户贷方之前,各邮政应对代收货价货款承担责任。此外,各邮政如在投送邮件时漏收或少收货款,应在代收货款范围内,对漏收或少收的代收货款承担责任。对于在代收和寄递货款中可能发生的延误,各邮政不承担任何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对代收货款不付任何补偿金:
  a)如果无法收取货款是由于寄件人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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