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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第3节 管理理事会的表决



  (1)管理理事会的总票数为一千八百,平均分配给第一、二、三类。每一类的投票权应根据表二中为该类规定的公式,在其成员中加以分配,该表二构成本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管理理事会的决定应由总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第4节 管理理事会主席



  管理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出一名主席,任期两年。

第5节 执行局



  (1)执行局应由基金中十八位成员组成,在管理理事会的年会上选出。每一类成员的理事应根据表二中为该类规定的程序,从本类成员中选出执行局的六名委员,并同样选出(在第一类的情况下则为指派)六名候补委员,后者仅在执行局委员缺席时方可投票。

  (2)执行局的委员任期三年。但是除非表二中另有规定或根据表二,在第一次选举时,每一类各有两位委员任期一年,另有两位委员任期两年。

  (3)执行局将负责主持基金的一般活动,并为此目的行使本协定授予它的或管理理事会授予它的权力。

  (4)每当基金的业务有需要时,执行局应召开会议。

  (5)执行局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代表参加工作,不从基金领取报酬。但管理理事会可以决定发给每个委员和候补委员各一名代表适当数量的差旅费和生活津贴的标准。

  (6)执行局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行使其所有成员总投票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委员构成,但必须有第一、二、三类每类中行使其成员总投票数半数表决权的委员出席。

第6节 执行局的表决



  (1)执行局的总票数为一千八百,平均分配给第一、二、三类。每一类的投票权应根据表二中为该类规定的公式,在其成员中加以分配。

  (2)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执行局的决定应由投票数的五分之三多数通过作出,但这个多数必须超过执行局全体委员总投票数的一半以上。

第7节 执行局主任



  执行局主任由基金的主席担任并参加执行局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8节 主席和工作人员



  (1)管理理事会应以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任命其主席,任期三年,只可连任一期。主席的任命可由管理理事会以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予以撤销。

  (2)主席可以任命副主席一名,以执行主席委派给他的任务。

  (3)主席应领导其工作人员,并在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的控制监督和指导下,负责主持基金的业务。主席应按照执行局通过的规章组织和任免工作人员。

  (4)在聘用工作人员和决定供职条件时,应考虑到必须具备最高标准的效率、才能和品德,并重视遵循地区分配公平的原则。

  (5)主席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他们的职责中,仅仅对基金负责,不得寻求或接受基金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基金的每个成员应尊重这种职务的国际性质并不得试图对他们在执行任务时施加任何影响。

  (6)主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他们的决定应仅涉及有关发展政策的考虑,而这些考虑应不偏不倚地予以权衡,以便实现建立本基金的宗旨。

  (7)主席应为基金的法定代表。

  (8)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一位代表可以参加管理理事会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9节 基金的所在地



  管理理事会应以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基金的永久所在地。基金的临时所在地为罗马。

第10节 行政预算



  主席应编制年度行政预算,并将其提交执行局批转管理理事会,由后者以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予以批准。

第11节 报告的发表和情况的发布



  基金应发表包括帐目审计书在内的年度报告,并在适当时期发表有关其财务状况和活动结果的概要说明。这类报告、说明及其他有关出版物均应分发给所有成员。

第七条 活 动

第1节 资金的使用和提供资金的条件



  (1)基金的资金应用来实现第二条中规定的宗旨。

  (2)基金的资金仅提供给基金成员的发展中国家或这些成员参加的政府间组织。基金在贷款给政府间组织时,可以要求取得适当的政府保证或其它担保。

  (3)基金应作出安排,以保证其资助活动的任何收入仅用于提供资金的目的,并对节约、效率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考虑给予应有的注意。

  (4)基金于分配资金时,应遵照下列优先次序:

  ① 增加最贫穷的缺粮国家的粮食生产和提高其最贫穷居民的营养水平的必要性;

  ② 其它发展中国家增加粮食生产的潜力。同样,应将重点放在提高这些国家的最贫穷居民的营养水平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上。

  在上述优先目的范围内,取得援助的资格应以客观的经济和社会标准为基础,其中应特别重视低收入国家的需要以及它们增加粮食生产的潜力,并应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适当照顾到区域间的公平分配。

  (5)在符合本协定各条款的前提下,基金提供资金应以管理理事会随时经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予以确定的总的政策、准则和规章为指导。

第2节 提供资金的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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