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基金应具有完全的法人资格,特别是具有下列完全的能力:
  (i)签订契约;
  (ii)获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iii)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法律诉讼
  1.基金享有对任何形式法律诉讼的豁免,但由其根据第八条行使接受贷款的权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案件除外,在这类情况下,可以在基金设有办事处,指定了可接受传票或诉讼通知书的代理机构或业已同意可在该地接受诉讼的国家境内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基金提起诉讼。
  2.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但任何参加者,参加者的任何机构,任何直接或间接代理一参加者或者从一参加者或参加者之机构取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都不得对基金起诉。参加者应诉诸本协定,基金条例与细则以及与基金所订契约中规定的解决基金和基金参加者之间争端的特别程序经解决其同基金之间的争端。
  3.基金对于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之外,而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应享受豁免的事件,应规定解决的适当方式。
  4.如基金根据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享受法律诉讼豁免,基金及其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保管的财产和资产,在对基金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均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豁免
  基金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行政或立法行为上的接管或扣押。
  第四十五条 档案的豁免
  基金的档案,以及一般属于基金或由基金保管的文件,不论在何处,均应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免受限制
  基金的一切财产及其它资产,在履行其宗旨和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遵照本协定的规定,应免受财务控制、管理及任何种类的延期偿付办法之限。
  第四十七条 通讯特权
  各参加国对基金的官方通讯应与该国为其会员国的其它国际金融机构的官方通讯同等待遇。
  第四十八条 官员和职员的豁免和特权
  基金的理事、董事,两者的副职,总裁和职员,包括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
  (i)对于他们以公务身份的作为,应免除法律程序;
  (ii)倘非当地国民,则所享有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手续和国民兵役义务豁免权及在汇兑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不低于有关参加国给予该参加国为其会员国的任何其它国际金融机构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及雇员者的豁免和便利。
  (iii)在旅行便利方面,在有关参加国内应不低于与该参加国给予它为其成员的任何其它国际金融机构的同等级代表、官员及雇员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 免税
  1.基金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直接课税并免除基金进出口的公用物品的关税或具有同等效果的课税。基金还应免除有关交纳,扣留或征收税收或关税的任何义务。
  2.虽有第1款的规定,基金不得要求免除相当于服务收费的税收。
  3.按照第1款规定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在给予免税的参加国境内出售,但以与该参加者商定的条件出售者除外。
  4.对于基金发给总裁和职员,其中包括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报酬,均不得征税。
  第五十条 基金自愿放弃
  本章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都是为了基金的利益。董事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放弃豁免、免除和特权更能促进基金利益时,便可在它确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放弃本章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若总裁认为某些情况下的豁免有碍于司法事业而放弃又无损于基金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并有责任放弃包括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在内的任何人员的豁免。

第九章 修订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修订本协定的建议,不论其为参加者、理事或董事会所提出,应通知理事会主席,然后由他提交理事会。如修订建议经理事会通过,基金应以通函或电报征询各参加国是否接受该修正案。若3/4的持有总投票权85%的参加者接受此修正案,基金便应将此事实正式函告各参加国。修正案自本款规定的正式函告之日起3个月对所有参加者生效。理事另有规定生效日期者除外。
  2.虽有第1款的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全体同意:
  (i)第十条规定的责任限度;
  (ii)第七条(2)、(3)中有关增资认缴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