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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2.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董事总人数中的一半以上,并至少拥有参加者总投票权的3/4。
  第二十九条 投票
  1.银行和参加国作为一个整体,各拥有1000票。
  2.同时担任银行理事的基金各理事,应相应地拥有银行票数的一部分,关有权按照这部分票数投票。这部分票数的比例由银行行长通知基金。
  3.每一参加国应按比例拥有参加国总票数的一部分。这个比例根据第六条项下的认缴额和在参加国一致同意的范围根据第七条(1)、(2)款下核准的追加认缴额加以确定。理事会投票时,每名代表一参加国的理事均有权投其所代表的参加者拥有的票数。
  4.董事会投票时,由银行指定的董事和由会员国选出的董事各共拥有1000票。由银行指定的每名董事所拥有的票数,由银行在根据附表二第一部分授予的任命通知书中规定。由一个或几个参加国选出的董事,应拥有选举他的那个或几个参加者所拥有的票数。
  5.每名银行董事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代表一个以上参加国的董事,可分开为其所代表的国家投票。
  6.尽管有本协定其它规定,但
  (1)若地区成员是或成为参加国,它不得因为是或者成为参加国而拥有或获得任何票数,地区参加国成为成员国时,自获得成员资格之日起,不得再享有其作为参加国时所拥有的投票权;
  (2)若地区外国家同时成为参加国和成员,那么,仅就本协定之目的而言,它在各方面应被当作似乎不是成员对待。
  7.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或董事会所面临的一切事项,均应以参加者总投票权的3/4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总裁
  1.银行行长应为基金的当然总裁。总裁应担任董事长,但无表决权。总裁可参加理事会的各种会议,但无表决权。
  2.总裁在法律上代表基金。
  3.银行行长缺席或其职位空缺时,临时指定履行银行行长职责的人应代理基金总裁。
  4.总裁应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理基金的一般业务,特别应该:
  (1)提出营业和行政预算;
  (2)提出全面的融资计划;
  (3)根据第十五条第3款安排对需要基金提供融资的工程和项目进行研究和鉴定;
  (4)根据需要利用银行的官员、职员、机构、服务及各种便利开展基金的工作,并就确保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机构、人员及各项服务的妥善管理向董事会负责;
  (5)根据基金需要聘用包括顾问和专家在内的人员,并可解除聘约。
  第三十一条 与非行的关系
  1.基金应按照它同银行之间的协议,对其利用银行的官员、职员、机构、服务及各种便利,给予银行以合理补偿。
  2.基金在法律上是与银行分开并有别于银行的实体,其资产应与银行的资产分开并分别保管。
  3.本协定任何条款都不得使基金为银行的行为及债务负责,也不得使银行为基金的行为及债务负责。
  第三十二条 基金办公地点
  基金办公地点在银行总部。
  第三十三条 存款机关
  各参加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或基金可接受的其它机构作为存款机关,以便基金将其所持的该国货币和基金的其它资产交其保存。若无另外指定,各成员的存款机关应是它为“银行协定”之目的而指定的存款机关。
  第三十四条 通讯渠道
  各参加国应指定一适当机构,以便基金就本协定项下的任何事宜与之联系。若无另外指定,成员为银行指定的通讯渠道应是基金的通讯渠道。
  第三十五条 报告的出版和信息的提供
  1.基金应出版含有经过审核的帐目的年度报告,并应适当定期将显示其业务情况的财务状况一览表和损益报告书发至参加者和成员。
  2.基金可出版它认为履行其宗旨所必需的其它报告。
  3.本条项下的所有报告、报表及刊物均应发送参加者和成员。
  第三十六条 净收入的分配
  理事会应随时确定基金净收入的处理,并充分注意留出储备和各种应急开支。

第七章 退出、参加中止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参加者的退出
  任何参加者都可随时书面通知基金总部退出基金。退出应于通知收到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自通知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的某个日期生效。
  第三十八条 参加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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