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债务的清算基金的其他资产
一、任何其他资产须由理事会参照董事会的建议,按董事会以特定多数确定的程序,决定一次或几次予以变卖。
二、出售这些资产所得款项应用以按比例清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述的债务。如还有资产剩余,则首先按照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和次序,予以分配,然后按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第十章 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条 目标
为使基金履行委托给它的任务,在每一成员境内授予基金本章所列举的地位、特权和害免。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法律地位
基金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具有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司法程序的豁免
一、基金对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享有豁免权,但下述诉讼不在此限:
(一)基金借入的款项的贷款人就这种款项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二)基金发行的证券的购买人或持有人就这种证券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三)这种借款或证券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就上述交易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只可在基金同另一方已以书面形式议定受理的地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如果没有规定受理机关,或因对基金提起诉讼的当事方的过失以外的理由而使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协议失效,则可在基金设置总部、或指派代理人接受传票或诉讼通知的地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除本条第一款的情况外,基金成员、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商品机构、或其参加者或其代理人或由其取得债权者,不得对基金提起诉讼。但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商品机构、或其参加者,可按照同基金的协议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解决它们同基金的争执;成员则可按照本协定以及基金制订的规章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解决它们同基金的争执。
三、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的财产和资产,不论所处何地,由何人持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浣最后判决基金败诉之前,免受搜查、任何形式的占取、取消抵押回赎权、扣押、一切形式的查封、禁令或其他有碍付款、针对或妨碍任何商品储存或储存栈单的处置的司法程序,或在最后判决之前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基金可以同其债权人商定为执行最后判决而支付赔偿的财产或资产的限额。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免受其他行为干预
基金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处于何地,由何人持有、免受搜查、征收、没收、征用、或任何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干涉或占取。
第四十四条 档案的豁免
基金的档案不论在何处均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条 资产不受限制
在经营本协定规定的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并在遵照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的所有财产和资产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和延缓支付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 通讯特权
在尽量符合基金成员所加入的国际电信联盟主持下缔结和生效的任何国际电信公约的范围内,每一成员应给予基金官方通讯相同于它给予其他成员官方通讯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全体理事、董事、候补理事、候补董事、总裁、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不包括基金的勤务人员):
(一)他们以公务身份作出的行为对法律程序享有豁免权,除非基金放弃此项豁免;
(二)如果他们不是这个基金成员的国民,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手续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享有该成员给予它参加为成员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的同样豁免,并在外汇管制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三)在旅行便利方面,享有每一成员给予它参加为成员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的同样待遇。
第四十八条 捐税的豁免
一、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基金、基金资产、财产、收益和本协定授权的经营及交易免缴任何直接税,其公务上使用的进出口物品免缴任何关税,但这并不妨碍任何成员对原产于该成员境内因任何原因被基金没收的商品征收正常捐税和关税。基金不得要求豁免仅相当于服务费的捐税。
二、若基金购买或以基金名义购买为其公务活动所必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相当可观,而买价中包括捐税或关税,成员应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其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豁免此项捐税或关税,或予以退还。根据本条豁免进口或购买的物品,除非在该成员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在给予豁免的成员境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三、成员对于基金付给非当地公民、国民、臣民的基金理事、董事、候补理事、候补董事、咨询委员会成员、总裁、工作人员、以及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不得征税。
四、对于基金发行或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有关的任何红利或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因为是由基金发行或担保而歧视对待这种债券或证券;或
(二)如果征税的唯一法律根据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地点,或在其发行、清偿或支付时所用的货币,或基金设有任何办事处或营业处的地点。
第四十九条 豁免、免除和特权的放弃
一、本章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是为基金的利益而授予。如果基金认为其行动不损及基金的利益,可根据它所确定的程度和条件,放弃本章所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
二、如果豁免会妨碍司法程序,而放弃豁免又不损及基金的权益,总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有权力和义务放弃任何工作人员和为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所享有的豁免。
第五十条 本章的实施
每一成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章规定的各项原则和义务在其境内生效。
第十一章 修改
第五十一条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