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一)凡没有掌握或没有充分掌握接受国语言的留学生,可以进入接受国组织的预备班学习语言。
(二)为充实其语言知识,留学生在专业院校的最初两个学年中,可参加接受国设立的语言班学习。
第六条
(一)如果缔约双方有关部门没有特殊协议,缔约一方对本国学生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留学生。
(二)留学生要求改换学习单位或要求改变所学专业,应经过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同意。
第七条 每一学年结束时,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应相互通知对方留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八条 留学生通过规定的考试后,接受国应按规定发给证书、文凭或能证明成绩的文件。缔约双方相互承认上述文件。
第九条
(一)派遣国负担所派遣留学生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包括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按派遣国规定回国的假期旅费。
(二)派遣国负担所派遣留学生在接受国实际学习期限内(包括实习和在接受国内度假)的助学金,数额由派遣国规定,由接受国垫付。所垫付的款项,由缔约双方有关部门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间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的规定,每年结算两次。
(三)接受国负担留学生的培养费用,包括在其境内因培养所需的旅费,并给予留学生免费医疗。
(四)接受国应安排留学生在学习单位住宿,宿费按接受国有关规定办理,如学校宿舍确无可能安排时,由于另行安排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接受国负担。
(五)留学生的生活费由其本人负担。
(六)留学生可在接受国境内度假,费用由留学生负担,并享受接受国对本国学生规定的同样的优惠条件。
第十条 本协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在签订本协定以前所派遣和接受的留学生。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修改或补充,须经缔约双方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