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196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双方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了继续加强友好合作,就两国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问题签订本协定,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刘子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委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君特·柯尔特。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各方接受对方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下统称留学生)在本国的高等院校进行培养或深造。
第二条
(一)接受国按照本国现行的教学制度进行培养。
(二)培养方式有以下几种:
大学生:按正规学习制或选课学习制学习;
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研究生或进修生方式学习。
(三)接受国保证对方派来的留学生按计划,按期限进行学习,并给予必要的方便。
(四)留学生有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每学年派遣或接受留学生的具体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业教育总署商定。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努力满足对方的要求,办法如下:
(一)希望派往对方国家的留学生名额,应于每年的一月初通知对方。二月初最后商定可派遣或可接受的人数。
(二)三月初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计划:拟学习的专业,拟采取的学习方式,掌握接受国语言的程度和学历;研究生和进修生拟进行的研究题目或进修计划。接受国在四月中旬就上述各项予以答复。
(三)派遣国最后确定派出的留学生名单须于六月底以前通知对方。
第四条 派往对方的留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生须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的程度;
(二)研究生和进修生须具有高等院校毕业程度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留学生须具有能顺利地进行学习的健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