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反本附件二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在中国境内飞行航班时,应沿下列管制空域内的航路飞行:
1.从西部到上海机场的往返航路:北纬23°28′东经98°53′30″-临沧-昆明-息烽-吉卫-临澧-武汉-秣陵关-无锡-上海
2.从西部到北京机场的往返航路:北纬23°28′东经98°53′30″-临沧-昆明-息烽-吉卫-临澧-武汉-秣陵关-无锡-邳县-泊头-大王庄-北京
3.从东部到上海机场的往返航路:佘山-横沙-龙华-上海
4.从东部到北京机场的往返航路:佘山-横沙-龙华-虹桥-无锡-邳县-泊头-大王庄-北京
5.从上海机场到北京机场的往返航路:无锡-邳县-泊头-大王庄-北京
缔约一方境内的上述航路如有修改,该缔约方有关当局应及时通知缔约对方有关当局,并应告知修改后所沿飞行的航路。
四、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规定航线在两国间传递电报的办法,按照本附件二附录的规定办理。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尽可能装有适合使用缔约对方有关当局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的设备。
(三)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备有使用地面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所必需的无线电频率。
(四)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
(五)在陆空无线电通话和平面无线电通报中,采用英语和国际通用的航空Q简语。
五、协商
如有必要就本附件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间进行。
注:经双方换文,该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附录 关于传递电报的办法
1.鉴于缔约双方有关当局间无直达的无线电平面通信电路,双方间的航空电报,经由香港承转。
2.昆明和仰光间以及乌鲁木齐和卡拉奇间的平面通信电路可做为备用。
3.如意航驻仰光办事机构有电报发往中国民航,可经上述昆明和仰光间电路传递,但意航需向缅航有关当局协商取得同意。
4.电报格式均使用国际通用的电报格式。
5.缔约双方有关当局在电报中均使用格林威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