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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8条 两部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19条 双方协助保通社和新华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0条 双方鼓励保加利亚记者协会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1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2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和中国中央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3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和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生

  第24条 双方促进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5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档案史料复制件,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6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导机构发展直接联系,发展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体育组织和机构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7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保中友好协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8条 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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