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证明法律的方式
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它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第二十九条 困难的解决
因适用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困难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 生效
缔约双方依照各自国内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程序后,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协定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后第40天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终止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上述终止自通知之日起满一年生效。
为此,两国政府代表受权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87年5月4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政府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吴学谦(签字) 让-贝尔纳 雷蒙(签字)
附件一:
送达请求书
( )字第 号
(被请求方中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六条的规定,谨送上 (文书名称)一式两份,并附译本。请送达给 。送达后,请将送达回证退回。
致谢
附: (文书名称)一式两份及译本。
(请求方中央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送达回证
本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关委托法兰西共和国中央机关代为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所用。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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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送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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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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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文件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受送达人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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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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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送达的理由或 ┃ ┃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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