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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四、 证明材料
  1、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贺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 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72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15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 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 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 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____分公司。

  十、 附则:
  1、“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定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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