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在吸引代理出口时,如遇有代理委托方提出的代理结汇率高于上述的,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如同意该代理, 可单独确定规定的委托代理方的结汇率,甲方可与乙方单独就此核算,乙方与此类代理委托方的代理合同备份给甲方,以备遵照。
3.甲方凭乙方出口结汇水单和相应的出口产品完税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对应的人民币款项; 由于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拖迟付款而造成乙方或乙方吸纳的委托代理方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4.乙方须负责在××天内退回给甲方报关单,核销单。逾期未回收核销单, 甲方按每笔每天人民币××元向乙方计费,超过××天按每笔每天人民币××元计扣; 但该核销单所对应的出口发票项下未发生垫付退税款的,则不计该项费用扣款。
5.甲方按本协议应结汇人民币金额在扣除支付货款、运保费、直接费用、委托代理方的利润等后的余额,为乙方可结取的利润。 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单后在一周内审核确定, 如无问题, 在二周内支付该利润给乙方指定帐户。 甲方将按乙方每出口××万美圆计提××万人民币现金(凭现金收据)的比例给乙方提现利润。其余部分的利润,乙方应尽量向甲方提供足够的各类税务发票, 以便甲方减少税赋损失。
6.乙方自营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类出口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如遇委托代理方要求乙方先垫付运保费的, 在与乙方的委托代理方结算时,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通知扣下该先期垫付的运保费.
7.乙方认为有必要凭信用证打包贷款付预货款的业务,贷款额度限于该笔信用证金额的××%,并由甲方视具体业务确定同意后,由乙方办理借款手续并承担还款责任。
甲方以每月××%按实际借款数向乙方计收利息,该利息以乙方在甲方帐户内的收汇总额减扣人民币支出总额的负额为计息基础。
第四条:
具体业务及单证操作基本按照 年做法不变。双方将尽力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流程时间, 并根据国家退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调整退税上报备案时间的程序.
第五条:
1.甲方积极向乙方介绍甲方已有的收费优惠的运输、保险公司 。 如有乙方需要, 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甲方确定的保险公司的"出口收汇险", 并享受甲方同等的费率和回扣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