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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保证合同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收入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3.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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