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00年5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巴巴多斯:
1.所得税;
2.公司税(包括分支机构利润税和保险费所得税);
3.石油经营收益税。
(以下简称“巴巴多斯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巴巴多斯”一语是指巴巴多斯岛及其领水,包括任何根据国际法和巴巴多斯法律巴巴多斯对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可以行使权利的领水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或者巴巴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