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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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