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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

  (一)技术革新项目计划;
  (二)技术鉴定;
  (三)应用效果及经验总结;
  (四)相关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五)获奖及专利文件。
  第十条 船舶检验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经检验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船舶、产品、海洋工程平台的基本数据、照片、简介等文件材料;
  (二)中国船级社制定的重要的标准、规范、船舶录、产品录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二)船舶危险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处理的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点水域航道序列图、电子海图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资料;
  (五)重要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 救助打捞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的救助打捞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术资料及声像资料;
  (二)典型救捞设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料;
  (四)参加国家高科技项目试验的重要资料。

第三章 进馆档案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进馆档案应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船检、海事、救捞、科研等专业档案的有关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用铅笔在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编制移交档案目录一式2份(含电子版),并附项目简介。
  第十四条 移交进馆档案只需提供复制件。如项目档案已进行数字化或缩微加工,需同时提交光盘或缩微制品一套。

第四章 进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部直属一级单位负责本系统档案进馆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馆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科研项目档案在获奖后6个月内,船检、海事、救捞档案在档案形成后1年内向进馆组织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七条 各进馆组织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进馆要求的档案汇总后,向交通部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迳向交通部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通档案进馆交接签证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各执1份,作为交接凭证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颁发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87]交办字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交通档案进馆签证单

  项目名称:▁▁▁▁▁▁▁▁▁▁▁▁
  档案形成时间:▁▁▁▁▁▁▁▁▁▁
  档案卷(件)数:▁▁▁▁▁▁▁▁▁
  光盘、缩微制品:▁▁▁▁▁▁▁▁▁▁
  档案移交时间:▁▁▁▁▁▁▁▁▁▁

  档案目录(纸 制):   份
  (电子版):   份

  移交单位 (盖章)        接收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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