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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43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存根)
  关  字[  ]  号
  案件名称: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址:
  基本案情:

  接受移送单位:
  随附:

  批准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正本)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        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附:

  移交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回执)
  关 字[  ]  号

海关:
  你关以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                   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
  接收人:


(接受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集物证、书证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收集下列物证原物、书证原件: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重量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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