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上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51号)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申请更换营业部总经理及确认营业部地址的专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上海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你公司开展经纪业务须按照第三方独立存管的方式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
三、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号)、《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海监管局对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进行监督,对证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并对证券营业部进行开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