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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54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改方案变动情况进行审批的请示》(光证字[2004]18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方案如下:原股东以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32500万元作为出资,新股东以货币资金12000万元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及比例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将净资产按1:1折合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改制完成后,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260000万元减至244500万元人民币。

  二、你公司股改期间的损益归原股东所有,如有盈利,则此部分利润向原股东分配;如发生亏损,原股东须用货币资金补足出资。

  三、同意你公司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改制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变,具体如下: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你公司应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制工作,向商务部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

  七、你公司应按照《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披露此次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相关事宜。

  八、你公司在改制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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