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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公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113号)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

  你们报送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鉴于本次股份转让为行政划转所致,且已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2004]128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053号)批准,同意豁免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因行政划转而控制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有线”)国有法人股24,017.61万股(占总股本的68.4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同意豁免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因行政划转持有歌华有线23,335.21万股(占总股本的66.4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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