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威远生化”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116号)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生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你公司已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承诺三年内不减持威远生化的股份等情况,同意豁免你们因收购威远集团股权而控制5212.57万股威远生化的股票(占总股本的44.0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