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71号)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