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50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请示》(平证发[2004]15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130,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你公司现有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新增30,000万股;增资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比例由75%增加至80.77%。
二、你公司应按照我会《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