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9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股权变更的请示》(广发证[2004]80号、1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辽宁外贸物业发展公司所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383,095股(占总股本1.27%)的股权、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拍卖程序取得的原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6,236,500股(占总股本4.31%)的股权、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494,600股(占总股本1.72%)的股权。
二、同意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118,250股(占总股本2.16%)的股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622,164股(占总股本1.23%)的股权、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股(占总股本10%)的股权。
三、你公司可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并应自本批复下发后一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