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163号)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共同出资设立1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人民币。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600万元
(二)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26,400万元
上述出资中,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人民币现金,高盛(亚洲)有限公司的出资为等值美元现金。
四、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设立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我会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应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核准。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有关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安排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相抵触。
六、我会对方风雷担任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Joe Stevens担任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查向阳担任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逸槟担任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