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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试运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试运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大连、宁波、青岛、深圳银监局:
  2006年3月14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将于2006年5月进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试运行的填报机构
  本次参加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填报机构包括: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大连、宁波、青岛、深圳银监局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
  二、报表填报范围
  本次试运行报表填报范围为2005年底和2006年4月底应填报的报表。上述各填报机构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规定的报表种类、数据口径、报送频度和报送流程等要求,向银监会或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正式报表。其中,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直接向银监会报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向当地银监局报送。
  三、试运行工作任务
  各填报机构从银监会网站下载新的报表指标体系和报表填报模板后,要按照填报要求采集数据,填写报表并进行表内、表间校验,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填报机构的客户端软件和数字安全证书将在试运行前下发,填报机构应事先做好软件安装、确定密钥持有人等各项准备工作。试运行前,银监会将对填报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四、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银监会“1104工程”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重新设计监管报表和监管指标体系,并使用先进的风险分析方法和工具,对被监管机构实行全面、系统、深入的风险监管。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填报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试运行工作,加强对试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内部信息整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和工作流程,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各填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径、报送频度和其他填报要求填写报表,确保填报数据质量,并按时报送银监会或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报送报表见附件1)。由于部分机构数据系统支持能力有限,本次试运行手工填报量较大,各填报机构应提前着手,于2006年4月底前将2005年底应填报的报表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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