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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财务公司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财务公司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02号)


上海、深圳银监局:
  现就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和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外资财务公司)改制为外资银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制目标
  外资财务公司应以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为目标,改制成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外资银行(包括独资和合资银行)。
  二、改制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简称《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改制审核标准
  外资财务公司改制为独资银行,其股东必须符合《条例》六条《实施细则》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改制为合资银行,其股东必须符合《条例》八条《实施细则》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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