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机构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前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环保信息保密。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环保总局的要求做好环保执法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与当地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为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正确理解和使用企业环保信息,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对当地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企业环保信息的培训和监督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和环保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
现阶段,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享的企业环保信息主要是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违法及处罚信息、环保处罚执行信息等。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所属行业;违法及处罚信息包括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罚措施、罚款金额、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环保处罚执行信息包括环保处罚执行情况、结案日期、移送情况(移送部门、受理日期、结案日期)、信息上报机构等。具体数据项定义如下。
一、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全称。
二、所在地区: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
三、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