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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公建民助”;一种是居住在公房的缺房户,自己出一部分资金和劳力,帮助房管部门改造,扩建所住公房。所投资金和劳力,合理计价一起抵租。另一种是,吸收群众的一部分资金,由房管部门新建住宅,优先分给“投资户”,产权归公。投资户的资金在数年内逐步归还,或者抵租。
  “互助自建”:就是一户建房,亲友有钱出钱,有料出料,有力出力,进行帮助。
  “自筹自建”:个人自筹资金、材料,自己投工。
  组织城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所以取得初步成绩,主要是由于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允许私人建房、买房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同时各级城建、房管部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解放了思想,加强了领导和管理,以及各级工会的密切配合等。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怀疑允许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给个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这样做,共产党员还要不要同私有制彻底决裂,担心会犯错误;其次组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的工作发展不平衡,还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起来,城市规划、市政配套工程跟不上;住宅出售缺少建房周转资金; 有的城市住宅售价偏
高, 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有的一次付款的优惠条件太低,只减价百分之五,分
期付款的年利率规定过高,为百分之四,私人建房所需材料没有正常供应渠道。这些都影响了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积极性。
 今后意见
 
 一九七九年,二百一十六个设市城市私人建造住宅的面积,仅占全部新建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二点八,比重还很小。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中被侵占的私房政策的落实,组织私人建房工作的加强和国家建房出售试点的继续进行,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比重将逐步提高。特别是在目前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压缩的情况下,
如何放宽政策,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个人建房的积极性,更有现实意义。因
此,建议各地积极认真、因地制宜地推广这次交流会的经验,具体意见是:
  (一)消除“左”的错误影响,解放思想,积极扶助、支持和组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继续进行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试点。 目前, 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居住水平很低,要提高居住水平,必须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是不行的。个人住宅也是生活资料。把个人购买、建造住宅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妥当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自已的情况,继续进行住宅出售试点工作。私人建造住宅只要资金、材料来源正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各城镇要积极组织进行。特别是小城市和县镇私人建造住宅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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