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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类别及贷款情况,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分类贴息。

  (一)贷款贴息期限,根据项目贷款期限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贷款期限在3年内的据实贴息,超过3年的按3年贴息。

  2、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贴息期限按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二)贷款贴息标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分档贴息。

  1、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全额贴息。

  2、现代制药项目、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及经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三峡产业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1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项目类别向财政部申报三峡产业基金扶持预算。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悄况报财政部。

  第九条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峡产业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这日起开始执行。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三峡产业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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