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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企[2004]177号 2004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经济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峡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自2004年开始至2009年结束,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5亿元,累计30亿元。

  第三条 三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大型工业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国家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已列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三峡产业基金安排范畴。

  第四条 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三峡产业基金总额的40%。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条 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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