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当日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